1、甲商场广告的性质应该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目的在于吸引他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2、甲乙合同的性质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甲商场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甲商场在解除合同时,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因为是由于甲的失误才导致了合同显失公平的。
3、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去成立一份标的额这么大的合同的,这份合同只有经过他的监护人追认后才有法律效力。因此他的父母可以拒绝追认,要求解除合同。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供货合同、解除合同均可以确认为合法有效。
2、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清楚,并无不当。
3、丙公司收货后可以与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但,所收货物,因为按照约定所有权没有转移,履行合同的货物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公司所有,丙公司可以暂缓和丁公司履行合同,待和乙公司履行合同完结后再与丁公司实际履行合同。
4、丙公司收到70台货物,合法有效;未收到的那30台,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乙公司、丙公司均没有责任。
由于,按照约定,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应当由乙公司向铁路承运部门索赔。但,不影响丙公司收货、付款的责任,丙公司没有收到100台货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如果有异议,那70台完全可以拒收货)。
5、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
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的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但,鉴于不可抗力致使少收货物30台的事实,可以按比例减轻其违约责任,按照原约定70%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