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么说你就应该明白了吧?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其他的是可以代位的。
希望对你有用!
您好,《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来说 专属人身之债是不能转让的 代为也不行 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人身侵权损害的债权 这就不能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