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可以一并处理吗

2025-12-18 05: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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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当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存在竞合时,二者之间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二者内容相同,雇员只能择其一而起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但二者给付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满足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员仍可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有学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方面,从民法学理论角度来看,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对第三人和雇主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雇员本身过错程度的大小不一,导致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给付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当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小于雇主责任时,雇员并不因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满足从而便丧失对雇主的请求权。第一种观点系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理解偏颇所致,因为在雇员本身有过错的情形下,第三人所负侵权之债与雇主基于劳动合同所负之债的给付内容并不一致,因此不完全符合“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余的请求权均告灭失”这一特征。
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雇员可以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雇主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赔偿主体,但为了简化司法程序和节约司法资源,一般提倡雇员应先向作为终极责任人的侵权第三人直接求偿,在第三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第三人不能归案时,可再转向雇主提出请求。此时,因雇员难以完全实现债权,其依法可以就未补偿完全的债权部分再向雇主提起诉讼,该诉讼与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并非属于同一诉因,故应当能够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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