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特级教师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缺陷。“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1978年的文件规定:“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这在当时只是权益之计,言外之意是全国教师工资改为职称工资后要作为职称对待。然而,1993年修改后的文件并没有针对已经实行了7年的职称工资制度而把“特级教师”改为一个职称,而是继续把它规定为一个特殊的“称号”——一个享受专业津贴的称号。而津贴是固定的,是不随工资提高而提高的,所以尽管许多省规定特级教师在医疗等方面享受正高级待遇,但只是形式而已,特级教师的工资与正高级差距很大。